NAMANE 卡服务使用条款

生效日期: 2026-10-15T00:00:00.000Z

 

第1条(目的)

NAMANE卡服务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旨在规定i-Aurora Co., Ltd.(以下简称“公司”)与使用公司所提供NAMANE卡服务的个人之间,有关使用NAMANE卡服务所需的条件、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

 

第2条(术语定义)

① 本条款所使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 预付电子支付手段是指'以电子方式存储可转让的货币价值而发行的凭证或有关该凭证的信息,可用于向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购买商品、服务并支付其对价的手段(但可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须涵盖2个以上行业)'。

2. “NAMANE卡”为预付电子支付手段。公司对预付电子支付手段准用《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的限额作为其持有限额,并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

a. 不记名式:未经实名确认或未与存款账户关联而发行的预付电子支付手段

b. 记名式:经实名确认或与存款账户关联而发行的预付电子支付手段

c. 各类NAMANE卡的充值限额及使用条件依照《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第13条,详细限额可在应用程序内'充值>充值方式'菜单中确认。

3. “NAMANE卡”的接入媒介为电子卡。“接入媒介”是指在电子金融交易中用于发出交易指令或确保用户及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手段或信息。

4. “NAMANE卡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指公司为使用户能够以NAMANE卡作为支付媒介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提供的发卡、充值、支付、退还、使用记录查询等各项服务。

a. 发卡:用户可在注册会员时或通过外部流通渠道,申请或购买公司发行的电子卡并获得发卡。

b. 充值:是指将被认定为等同于现金的货币价值转移至NAMANE卡并加以存储,以便用于购买商品及服务等。用户可将持有的电子卡注册到NAMANE卡应用程序进行充值,或在NAMANE卡自助服务机(Kiosk)上充值。

c. 支付:是指在公司、加盟商户或合作公司的加盟商户使用NAMANE卡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在已充值余额范围内,支付分为电子卡支付和条形码·二维码支付。

1) 电子卡支付:可通过实体卡在可使用韩国国内信用卡的加盟商户使用。但无法在酒店等需要后付结算的加盟商户使用。 

2) 条形码·二维码支付:是以电子方式存储货币价值的移动便捷支付,可在张贴NAMANE品牌标识的加盟商户及合作公司的加盟商户使用。

d. 退还: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将NAMANE卡中记录的余额返还给用户。交通卡的充值金额可全额转移至NAMANE卡后申请退还。详情请参阅本条款第10条。 

e. 使用记录查询:用户可将持有的电子卡注册到NAMANE卡应用程序,确认充值、支付及退还记录。

5. “NAMANE卡服务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按照“公司”及/或“合作公司”规定的标准,完成对使用条款及“合作公司”所提供使用条款(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条款”)的同意,并获得“NAMANE卡”及/或“合作服务”使用权限的人,分为会员和非会员。

6. “会员”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在移动设备等上安装应用程序并同意本条款后,输入公司要求的信息并经批准注册而使用服务的人。会员分为认证会员和简易会员。

a. "认证会员"是指满足本条款第6条之2(会员的实名确认)中公司所要求实名确认条件的人。认证会员可使用公司规定的NAMANE卡应用程序服务。

b. “简易会员”是指未进行公司要求的实名确认,在提供电子邮箱等基本个人信息后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与认证会员相比,简易会员的持有限额及可使用服务范围受到限制,具体事项可在应用程序中确认。

7. “非会员”是指在自助服务机上同意本条款后购买NAMANE卡,或安装应用程序并同意本条款后,不注册会员而购买或取得电子卡并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非会员无法使用NAMANE卡应用程序内的卡管理服务,但可查看有关服务的说明。

8. “NAMANE卡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是指由公司或合作公司运营的、使用户能够在移动设备等上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应用软件。

9. “NAMANE卡加盟商户(以下简称“加盟商户”)”是指依据NAMANE卡加盟商户条款申请加盟,并与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向用户提供支付交易或充值交易服务的设施或店铺等。

10. “NAMANE卡奖励”是指会员使用服务充值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参与促销活动等时,根据公司政策无偿向会员发放的奖励。会员可将累积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奖励兑换为奖品,或在参与活动时使用。

11. “附加服务”是指在应用程序内面向会员提供的功能,包括卡商品购买及赠送、余额转移、自动充值、挂失、临时锁定、充值用卡/账户登记、退还申请、所得税扣除申请、汇款等服务。

a. “挂失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或客服中心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申报用户所持有NAMANE卡的丢失或被盗事实,从而停止该卡使用的服务。但应用程序内的条形码·二维码支付仍可使用。自收到用户关于电子卡丢失或被盗的申报后,对于因第三方使用电子卡(应用程序内的条形码·二维码支付除外)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临时锁定服务”:是用户通过应用程序临时锁定其所持有NAMANE卡使用的服务,已临时锁定的NAMANE卡无法使用充值及支付服务。客户可解除NAMANE卡的临时锁定状态,照常使用充值及支付服务。

c. “所得税扣除申请服务”:是指通过客服中心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为卡的使用金额办理所得税扣除申请的服务。

d. “网上商城”:是指可通过应用程序购买公司或合作公司所提供的卡及商品的服务。

e. “余额转移”:是指会员持有多张NAMANE卡时,可在NAMANE卡之间转移全部或部分余额的服务。

f. “自动充值”:是指通过应用程序绑定可为NAMANE卡充值的支付方式,在余额降至设定的基准金额以下时或在每月设定的日期,自动充值一定金额的服务。

g. 汇款服务:是指将会员所持有NAMANE卡余额的全部或部分发送至他人的NAMANE卡或另行指定账户的服务。

12. “NAMANE卡自助服务机(以下简称“自助服务机")”提供可在线下购买卡或为卡充值余额的服务。客户可将卡贴近自助服务机,进行余额查询或充值。

13. "合作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合同且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经营者。

a. 通过发卡、应用程序租赁(ASP)等提供"NAMANE卡"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b. 在加盟商户或交通机构等线下触点向会员提供支付、充值服务的经营者

c. 通过对接境外支付网络等支持境外支付、货币兑换服务的经营者

② 本条款所使用术语中本条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电子金融交易使用条款及合作条款的规定;其他依照一般惯例。

 

第3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① 本条款适用于以正当方法购买并使用NAMANE卡的用户。

② 如用户提出要求,公司将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直接交付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文件传输等方式”)向用户交付本条款的副本。

③ 公司拟变更本条款时,将载明变更后条款的施行日期及变更理由,自施行日1个月前起在应用程序界面等进行公示。但因法律法规修订等原因紧急变更条款的,将在应用程序界面等公示变更后的条款1个月以上,并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等方式事后通知用户。

④ 条款变更时,除第3款的公告外,公司还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下简称“电子邮件发送等”)的方式单独通知用户。

⑤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公示或通知时,将一并通知:用户可在条款变更内容公示或通知后至变更后条款施行日前一个营业日内解除合同;如对条款变更内容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批准条款变更内容。

⑥ 用户不同意依照本条变更的条款的,可停止使用服务并解除与公司的服务使用合同。但如用户在变更后条款适用日前一日之前未明确向公司表示拒绝条款变更,则视为同意条款变更,并适用变更后的条款。

⑦ 有关对“合作条款”的同意及条款修订程序等一切事项,依照与该“合作公司”另行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或“合作条款”的规定。

 

第4条(条款以外的准则)

本条款未明示的事项,依照《关于条款规制的法律》《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电子金融交易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信用信息利用及保护相关法律》《通信秘密保护法》《电信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其他条款、公司规定的各项服务详细使用指南及商业惯例。

 

第5条(服务使用申请)

① 本服务合同与以正当方法购买并使用NAMANE卡等的用户之间成立。

② 对于属于下列各项的服务使用申请,公司可保留承诺或事后取消使用合同。

1. 因技术、安全或设备问题无法提供服务的

2. 使用他人名义而非本人名义等进行虚假申请的

3. 遗漏或错填公司要求的申请表中应填写事项而提出申请的

4. 依照第11条被公司停止使用的用户,在停止使用期间任意解除使用合同并再次申请使用的

5. 过去曾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解除本服务使用合同的

6. 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的

7. 被判断为被用于洗钱行为的

③ 用户可按公司提供的各项附加服务分别申请使用,申请程序及用户的申请资格等依照应用程序界面上的说明。

④ 用户可能因其资格而受到部分个别服务使用的限制,使用资格及服务使用范围可能因是否完成实名确认及认证级别而有所变动。

 

第6条(服务的使用、变更及中止)

① 用户可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公司授予的资格,立即申请并使用服务。

② 原则上,服务可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使用。但发生下列各项情形时,公司可限制、变更及中止向用户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1. 因停电、设备故障及使用量激增等导致服务无法正常使用的

2. 因为正常提供服务而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及开发等而不得已的

3. 因与合作公司或公司合作企业的合同终止等公司服务运营、业务情况或法律障碍等原因无法维持服务的

4. 发生自然灾害、国家紧急状态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的

③ 服务受到限制、变更及中断时,公司将通过应用程序界面等事先公告其事由、日期和时间、期限等,以此方式通知用户。但如因运营者无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设备故障等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导致无法事先通知的,将事后通知。

 

第6条之2(会员的实名确认)

① 认证会员为使用公司提供的电子金融交易服务,须满足下列各项分类的实名确认条件。未满足本款条件的认证会员,其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可能受到限制。

1. 居民会员须持有本人名义并经实名确认、可正常存取款的金融机构账户,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通过身份证件拍摄及本人账户验证。

2. 非居民会员须通过护照拍摄及人脸认证(与证件照片比对)。

3. 除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认证外,会员还须持有可运行应用程序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装置。

② 为提供服务及进行身份认证等,公司可要求第1款各项手段以外的其他信息或认证手段。公司要求会员进行公司规定的非面对面实名认证方式时,会员应予以配合。

 

第7条(充值及再充值)

① 用户可提供现金或公司认定为等同于现金的货币价值(账户转账、银行卡等),通过应用程序、线下加盟商户、自助服务机等直接存储至NAMANE卡的方式进行充值;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在提供充值服务时,视情况可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② 根据NAMANE卡加盟商户的不同,充值服务可能受到限制;或根据合作服务种类的不同,充值功能可能受到限制。

③ 因用户过失而需为NAMANE卡再充值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在实际费用范围内承担。

④ 公司可通过下列各项方式向用户提供自动充值服务。

1. NAMANE卡余额降至用户指定的最低余额以下时,通过用户事先选择的支付方式再充值指定金额

2. 在用户指定的特定日期,通过事先选择的支付方式再充值指定金额(但根据公司政策NAMANE卡充值金额设有限额的,将据此限制充值)

⑤ 公司不对NAMANE卡充值金额支付利息。

 

第8条(汇款及支付)

① 用户可在本条款规定的使用限额范围内,将NAMANE卡余额的全部或部分汇款给第三方(其他会员或非会员)。此时,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在提供汇款服务时可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且服务使用可能因会员是否完成实名确认而受到限制。

② 会员在汇出NAMANE卡余额时,须准确输入公司要求的对方(其他会员或非会员)信息,因错误输入该信息而产生的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会员可使用第16条之2规定的错误汇款返还程序。

③ 汇出NAMANE卡余额时,公司可使对方(接收NAMANE卡余额汇款的人)能够确认汇款人的姓名。

④ 会员可在公司提示的加盟商户、且根据与该加盟商户的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将NAMANE卡余额用作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等的支付及结算手段。公司将以本条款第6条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告知可使用NAMANE卡余额进行支付的加盟商户信息。

⑤ 支付方式仅限一次性付款。

⑥ 汇款服务使用费可在应用程序内申请‘汇款 > 汇至银行账号‘时确认。如使用费发生变更,将通过公告等提前30日告知。

 

第8条之2(服务的境外使用)

① 认证会员可在境外加盟商户使用条形码·二维码进行支付。

② 可使用的国家及加盟商户可能根据网络运营政策发生变更,公司将通过应用程序界面等向会员告知变更事项。

③ 支付金额按支付时合作公司适用的汇率换算为韩元,并从NAMANE卡余额中扣除。适用汇率可在支付页面确认,且已包含合作公司的手续费。

④ 支付取消及退款仅限于自支付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并按支付时授权的韩元金额退款至NAMANE卡。退款处理期限及方式依照相关加盟商户的政策。

⑤ 发生下列各项情形时,境外支付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1. 合作公司网络发生故障或正在维护的

2. 会员的NAMANE卡余额不足支付金额的

3. 根据公司或合作公司的防欺诈交易政策限制交易的

⑥ 认证会员在境外使用时须遵守下列各项。

1. 仅可将本人名义的NAMANE卡用于本人的交易

2. 仅可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等经常项目交易的款项支付(不得用于取得境外不动产、证券等资本项目交易的款项支付)

3. 不得用于套现、为第三方支付款项等目的

 

第9条(代扣转账的同意及撤回)

① 用户同意代扣转账时,须按照公司提供的方式及要求,以电子书面形式提供同意。

② 公司提供符合《电子金融监督规定》所定要求的电子书面同意方式,并为执行代扣转账,将从用户处收到的同意事项提交给韩国金融结算院及相关金融机构等。

③ 在根据公司的交易指令将出款记录记入用户账户分类账之前,用户可要求公司撤回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同意。用户可通过应用程序注销在公司登记的账户,以撤回出款转账同意。但对于在作出撤回意思表示之前已发生的出款,用户不得提出异议。

④ 未满14周岁者不得使用代扣转账出款同意。

 

第10条(退还、有效期等)

① 公司可事先按下列各项为NAMANE卡设定有效期,用户仅可在公司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NAMANE卡。

1. 电子卡

a. 自发行之日起5年

② 有效期的延长按下列各项处理。

1. 电子卡

a. 在有效期内不得向公司申请延长有效期;公司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公司政策通知用户即将届满的事实,确认续期意向后,根据用户的要求重新发卡。

③ 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知包括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通知在内的3次以上通知,内容包括有效期即将届满、能否延长有效期及延长方法,以及在有效期届满后、消灭时效完成前可按下列各项返还余额等。

1. ₩50,000以下的预付电子支付手段:90%

2. 超过₩50,000的预付电子支付手段:95%

3. 积分、里程等累积奖励的退还:100%(仅限运营累积奖励制度的情况)

④ 会员可通过应用程序申请退还,在下列各项情况下,公司将不扣除手续费退还NAMANE卡的全部余额。但不属于下列各项而因会员单纯改变主意申请的,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详情可在应用程序'卡设置 > 支付余额退还申请'中确认。

1. 自NAMANE卡充值·购买之日起7日内申请退还全部充值·购买金额的

2.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加盟商户难以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无法使用NAMANE卡的

3. 因NAMANE卡存在缺陷,加盟商户无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4. 用户以购买时点或最后充值时点的余额为准,将正常购买或充值的NAMANE卡余额的60%以上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申请退还剩余余额的

5. 公司无正当理由缩减加盟商户或作出不利的使用条件变更的

⑤ 交通卡的充值金额可全额转移至NAMANE卡的充值金额后申请退还。直接从合作公司退还交通卡充值金额的,退还条件及方法依照合作公司条款。

⑥ 在发生设备检查、通信线路故障、稳定化及维修作业等技术、设备问题,或被判断为以套现为目的的退还等情况下,退还可能受到限制,此时公司将通过应用程序界面等向用户告知另行规定的退还程序及方法。

⑦ 通过活动等无偿获得的NAMANE卡不属于退还对象,且不计入本条第4款第4项规定的使用金额计算。此外,公司依照本条向用户退还NAMANE卡余额时,无偿获得的NAMANE卡余额在有效期届满时消灭。

⑧ 有效期届满后(仅限消灭时效尚未完成的情况),用户可向公司请求退还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中记录的未使用余额,公司将退还余额(如在有效期届满前请求本可获得支付的金额)的90%以上(具体比例依照第10条第3款各项规定)。但第10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累积奖励的返还,仅限于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

⑨ 因用户错误指定本人的退还申请账户而产生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⑩ NAMANE卡有效期届满,或用户删除NAMANE卡或解除服务使用合同的,将无法处理此前使用记录的取消及退还等。但公司将在删除卡或解除服务使用合同之前告知用户该事实。

⑪ 自用户最后一次为NAMANE卡充值之日起满5年的,相关购买及充值金额的消灭时效完成,用户不得再要求公司退还NAMANE卡、返还余额或提供商品或服务。

⑫ 公司应在交易时以弹窗或摘要同意书等形式,向用户说明有关消灭时效的主要事项,包括预付电子支付手段在消灭时效完成后不能使用及退还等内容。

⑬ 公司应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知包括消灭时效完成1年前的通知在内的3次以上通知,内容包括消灭时效完成日期及完成前未使用的将无法再使用等。

⑭ 第4款规定的因单纯改变主意而产生的退还手续费发生变更时,将通过公告等提前30日告知。

 

第11条(服务的限制、停止及合同解除)

① 用户属于下列各项情形时,公司可限制或停止用户使用服务,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送等事先通知后依职权解除与用户的服务使用合同。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依职权解除后再事后通知。

1. 利用他人名义等个人信息使用服务,或妨碍他人使用服务的

2. 以套现等异常目的使用服务的

3.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用户义务,在受到公司纠正要求或制裁后仍不停止违反行为的

② 用户可按照公司规定的解除程序申请解除服务合同。但解除服务合同时,用户无偿持有的权益(奖励、优惠券等)将根据公司政策消灭。用户有偿持有的权益(奖励、优惠券等)须在退还处理后方可解除合同。

③ 已解除服务合同的会员希望重新注册的,根据公司政策可能在一定期间内无法重新注册,且解除服务合同前持有的权益(奖励、优惠券等)不会关联至新的会员账户。

④ 会员以不正当或异常目的反复注销和重新注册的,根据公司政策可能无法重新注册会员。

 

第12条(附加服务的使用及解除)

① 附加服务的详细内容、加入程序、使用费及条件等,依照应用程序界面上各附加服务的说明。

② 各附加服务的开始时间及可使用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公司将通过在应用程序界面等发布公告或各附加服务的说明,告知用户服务可使用时间等。

③ 各附加服务的使用费可能因成本上升及其他原因而变更,公司将通过在应用程序界面等发布公告或各附加服务的说明,告知用户变更事项。

④ 用户可按照公司规定的解除程序申请解除个别附加服务,除有特殊情况外,公司将立即处理用户的服务解除申请。

 

第13条(公司的义务)

① 除有特殊情况外,公司有义务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用户所申请的服务。

② 公司遵守《关于条款规制的法律》《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电子金融交易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信用信息利用及保护相关法律》《通信秘密保护法》《电信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③ 公司有需通知用户的事项时,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单独通知。但对于不会对用户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对不特定多数用户的通知,公司可通过在应用程序界面等进行公示代替单独通知。

④ 自收到用户关于NAMANE卡或移动设备等接入媒介丢失或被盗的申报后,对于因第三方使用该接入媒介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⑤ 因接入媒介被伪造或篡改而发生的事故、在合同签订或交易指令的电子传输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因侵入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装置或《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信息通信网,并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接入媒介被使用而发生的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⑥ 尽管有第5款的规定,如公司能证明会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了下列行为,公司可要求会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1. 用户将接入媒介出借给第三方、委托第三方使用,或为转让或担保目的而提供的

2. 用户明知或很容易知道第三方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接入媒介进行电子金融交易,仍泄露、暴露或放任其接入媒介的

3. 作为法人(《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小企业除外)的用户遭受损害,而公司已尽到合理要求的注意义务,如为防止事故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程序等的

4. 除《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确认外,公司为加强安全而在电子金融交易时要求采取额外安全措施,但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的要求,导致发生《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事故的

5. 用户就第4项规定的额外安全措施所使用的媒介、手段或信息实施下列任一行为,导致发生《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事故的

a. 向第三方泄露、暴露或放任的行为

b. 出借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c. 转让给第三方或为担保目的而提供的行为

⑦ 尽管有第5款至第6款的规定,如存在对用户更为有利的其他法律法规,公司优先适用该法律法规。

 

第14条(用户的义务)

① 用户在提供或登记使用服务所需的各项信息时,须提供或登记与事实相符的信息。

② 用户负有管理为使用服务而注册的账号及密码的义务。

③ 用户在使用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行为。

1. 在申请或变更服务使用时填写虚假信息的行为

2. 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等冒充他人的行为,以及虚假表明与他人关系的行为

3. 损害他人名誉或使他人蒙受不利的行为

4. 向他人散布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内容的信息等的行为

5. 以使本人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或使他人遭受损害为目的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6. 登记或散布可导致服务相关设备故障、信息破坏及系统混乱等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资料的行为

7. 擅自挪用或泄露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 用户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的规定、用户与公司签订的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应用程序界面等公告的服务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的其他事项等,不得实施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⑤ 用户不得利用服务开展营业活动,对于由此给用户造成的不利,公司不承担责任。如由此给第三方造成不利,用户可能须承担责任。

⑥ 用户须配合公司,以便公司能够安全地提供服务;公司发现用户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并要求用户就该违反行为作出说明时,用户须积极回应公司的要求。

⑦ 因用户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保全处分申请、投诉等各种不利或遭受损失的,该用户可能须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15条(信息的提供及广告的刊登)

① 公司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可在应用程序界面等服务页面上刊登有关公司服务的各类信息或公司及合作公司的广告。公司可通过短信或推送(PUSH)形式提供广告信息及会员定制信息,但仅限于事先同意接收广告信息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② 用户通过使用服务页面上刊登的广告或通过服务参与促销活动等方式与广告主进行沟通或交易,属于用户与广告主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与公司无关。如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发生问题,应由用户与广告主直接解决,除公司存在过失外,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16条(交易记录信息的收集及更正)

① 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用户的同意,在用户使用NAMANE卡购买商品及使用服务时,收集并保存NAMANE卡卡号、交易日期和时间、交易金额、终端及加盟商户信息等用户与加盟商户之间结算、确认款项及更正错误所需的最低限度交易记录信息。

② 用户可通过应用程序界面等的“记录查询服务”等确认NAMANE卡交易记录,非会员确认交易记录可能受到限制。不记名式NAMANE卡用户或非会员希望确认交易内容时,公司可要求客户完成身份确认程序并以单独的格式提出请求。

③ 用户在其确认的交易记录中发现错误的,可通过本条款第22条第1款所载联系方式要求更正。

④ 公司将自收到用户更正交易记录错误的要求之日起2周内审核交易记录,并将结果通知用户。

 

第16条之2(有关错误汇款的事项)

① 会员因错误填写或输入收款金融公司、收款账号等,导致预付电子支付手段等的资金转移至收款人(以下简称‘错误汇款’)的,可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或收款金融公司等联系收款人,请求返还错误汇款金额。

② 公司应自会员就前款‘错误汇款’发生事实通知公司之日起15日内,将是否已联系收款人、收款人有无返还意向、收款人无返还意向时的理由等会员请求事项的处理结果或相关处理进展告知会员。

③ 尽管已通过公司或收款金融公司请求返还错误汇款,收款人仍不返还的,会员可依照《存款人保护法》第5章(错误汇款返还支援),向存款保险公社申请使用错误汇款返还支援制度。(可就修订后的《存款人保护法》施行日即2021年7月6日以后发生的错误汇款提出申请)但通过联系方式汇款、SNS会员之间汇款交易等存款保险公社无法获取收款人实名的交易,返还支援申请将受到限制。

④ 存款保险公社为顺利开展错误汇款返还支援业务,向公司请求提供错误汇款收款人无法返还的理由、实名、地址及联系方式、错误汇款发生情况等资料的,如无正当理由,公司应予以配合。

⑤ 会员通过存款保险公社申请错误汇款返还支援的内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存款保险公社的支援程序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止。

1. 会员以虚假或不正当方法申请返还支援的

2. 经客观资料确认并非错误汇款的

3. 在申请日之前,与申请返还支援的错误汇款相关的诉讼等正在进行或已经完结的

4. 其他经存款保险委员会认定的情形

 

第17条(代理及保证的否认)

① 在会员与第三方的交易中,公司不代理会员或第三方。除公司在相关服务的个别使用条款等中另有明示外,公司的任何行为均不视为代理第三方或会员的行为。

② 公司使会员能够通过NAMANE卡使用第三方服务的,该服务的提供主体为该第三方,公司提供将该第三方所提供信息传达给会员的工具。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通过NAMANE卡完成相关附加条款等同意程序的会员使用。

③ 对于通过服务交换的会员与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公司不就会员或第三方交易意思的存否及真实性,第三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信息的真实性,对他人权利的不侵害性,以及第三方和会员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或合法性作出保证。

 

第18条(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处理)

① 就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等一切相关事项,公司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金融交易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信用信息利用及保护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努力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或信用信息。

② 为提供符合用户需求及便利的最佳服务,并开展新产品或活动信息介绍、问卷调查等有利于用户的营销活动,公司可使用在签订服务使用合同时经用户同意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及与服务使用相关的信息。但拟超出用户同意范围使用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须事先取得该用户的同意,此时用户可拒绝公司的同意请求。

③ 对于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而对外泄露的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④ 为提供优质服务而有必要时,公司可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会员同意后,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合作公司等,或委托给业务代理商。

 

第19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① 向用户提供的应用程序界面上刊登的文字、设计及服务内容等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等一切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合作公司等合作企业所有。

②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用户不得以出版、广播、发布、复制或其他方法将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③ 用户可能须对因侵害公司或合作公司等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免责事项)

① 因合作公司提供的服务导致合作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公司无介入义务,也不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公司不参与合作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商品等交易,除公司存在过失外,对此不承担责任。

② 对于公司提供的服务及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最终判断须由用户自行作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除公司存在过失外,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21条(纠纷的处理及调解)

① 用户可通过应用程序界面等公示的客服中心负责人或第22条第1款所载联系方式,就服务提出意见及投诉、请求损害赔偿等,要求处理纠纷。

② 用户要求公司处理纠纷的,公司将自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向用户说明调查或处理结果。

③ 用户对公司的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就公司服务的使用,向金融监督院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或韩国消费者院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纠纷调解。

 

第22条(投诉的解决及管辖法院)

① 用户就服务使用有正当意见或要求时(挂失受理、退款咨询、故障卡受理等),可通过公司的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意见。

1. 商号:i-Aurora Co., Ltd.

2. 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铜雀区南部循环路2033 i-Aurora客服中心(邮编07023)

3. 电话号码:1588-3073

4. 电子邮件:cs@i-aurora.co.kr

② 就服务使用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公司与用户将为解决纠纷进行诚实协商。但经协商纠纷仍未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可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第23条(公司的行为规则)

① 公司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规定的行为。

1. 未达到金融委员会参照《电子金融交易法》及其施行令规定的财务健全性标准而制定并公告的财务健全性标准者,实施预付电子支付手段折价发行或发放累积奖励等向用户提供经济利益的行为

2. 未单独管理相当于用户预付充值款100%以上的金额而提供经济利益的行为

3. 未在拟缩减可使用预付电子支付手段的加盟商户或变更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使用条件之日的7日前通知用户,而以不利于用户的方式缩减可使用预付电子支付手段的加盟商户或变更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使用条件的行为

4. 其他由《电子金融交易法施行令》规定的可能损害用户保护或健全交易秩序的行为

 

 

附则

第1条(施行日期)

本条款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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